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各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哈尔滨华德学院,前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率先通过教育部新建本科院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并顺利通过教育部“回头看”专项检查,2024年高质量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同年获批黑龙江省新增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学校是国家教育主管机关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全国民办教育双优单位,中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首批理事单位,黑龙江省文明校园标兵,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示范单位、免检单位,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学校,黑龙江省“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第四条 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华德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华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校长任组长,其他校务委员会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纪检监督工作,受理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 招生政策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学校不设预留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招生省份,按相关省的投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理工类/物理类依次按数学、外语和语文成绩排序,文史类/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和数学成绩排序。
第十四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及烈士子女等生源省特殊照顾考生,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投档成绩为准,对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招生专业,以考生所在省份的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准。
第四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
第二十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外,学校还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此外,学校还募集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有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288号(地铁2号线终点)。
咨询电话:0451-88128888 88128666
邮 编:150025
学校网址: www.hhdu.edu.cn
哈尔滨华德学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