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德学院2025年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和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哈尔滨华德学院,前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率先通过教育部新建本科院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并顺利通过教育部“回头看”专项检查,2024年高质量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同年获批黑龙江省新增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学校是国家教育主管机关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全国民办教育双优单位,中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首批理事单位,黑龙江省文明校园标兵,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示范单位、免检单位,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学校,黑龙江省“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第四条 经职业教育春季高考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与普通高考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待遇和教育资源,入学后在师资安排、课程设置、学生奖学金、学籍等方面,春季高考学生与普通高考学生没有区别,学业期满,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华德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华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职业教育春季高考全日制本科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政策及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学校不设预留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黑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九条 职业教育春季高考考生以专业大类,按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及烈士子女等生源省特殊照顾考生,学校执行黑龙江省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投档成绩为准,对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三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
第十三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外,学校还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此外,学校还募集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有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288号(地铁2号线终点)。
咨询电话:0451-88128888/88128666
邮 编:150025
学校网址: www.hhdu.edu.cn
哈尔滨华德学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